自用住宅重購退稅:

只針對"土地增值稅"跟"綜合所得稅"

土地增值稅可退稅---------->新購土地-(賣出土地-土地增值稅)

綜合所得稅可退稅---------->購買房屋現值-賣出房屋現值

 

自用住宅的條件如圖:

一、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為同一人
二、不論是先購後售或是先售後購,買賣期間必須在二年內
(從購買(或出售)土地「完成移轉登記」的2年內到「訂約日期」計算)
三、要注意的是先購後售者必須在購買土地時已持有供
自用住宅使用的土地始有適用。
四、出售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
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五、都市土地
未超過300平方公尺90.75坪),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211.75坪)。
六、出售房屋在訂約出售
前一年內沒有出租或供作營業使用,新購房屋沒有出租或供作營業使用。
七、新購土地移轉現值總額
>原出售土地移轉現值總額-繳納土地增值稅後有餘額者,才能退稅。

八、五年內不可再移轉、不可改變用途。

九、重購退稅無次數的限制

未命名  

範例:綜合所得稅

佳君於10415日出售自用住宅乙戶,該房屋買進成本為500萬元,賣出價額為580萬元(不含土地價款),104年度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80萬元,10551日佳君之配偶購買星亞都房屋乙戶供自住使用,房屋價款為600萬元,重購之自用住宅價額高於原出售之自用住宅價額(即600萬元>580萬元),此時,甲君105年度即可申請扣抵或退還104年度已納財產交易所得之綜合所得稅額。其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之計算說明如下:

105年度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可扣抵或退還之稅額=600-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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