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重購退稅:
只針對"土地增值稅"跟"綜合所得稅"
土地增值稅可退稅---------->新購土地-(賣出土地-土地增值稅)
綜合所得稅可退稅---------->購買房屋現值-賣出房屋現值
自用住宅的條件如圖:
一、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為同一人。
二、不論是先購後售或是先售後購,買賣期間必須在二年內(從購買(或出售)土地「完成移轉登記」的2年內到「訂約日期」計算)。
三、要注意的是先購後售者必須在購買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的土地始有適用。
四、出售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五、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90.75坪),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211.75坪)。
六、出售房屋在訂約出售前一年內沒有出租或供作營業使用,新購房屋沒有出租或供作營業使用。
七、新購土地移轉現值總額>原出售土地移轉現值總額-繳納土地增值稅後有餘額者,才能退稅。
八、五年內不可再移轉、不可改變用途。
九、重購退稅無次數的限制。
範例:綜合所得稅
佳君於104年1月5日出售自用住宅乙戶,該房屋買進成本為500萬元,賣出價額為580萬元(不含土地價款),104年度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80萬元,105年5月1日佳君之配偶購買星亞都房屋乙戶供自住使用,房屋價款為600萬元,重購之自用住宅價額高於原出售之自用住宅價額(即600萬元>580萬元),此時,甲君105年度即可申請扣抵或退還104年度已納財產交易所得之綜合所得稅額。其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之計算說明如下:
105年度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可扣抵或退還之稅額=600-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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